防火,不僅是一項生活常識,更是一道不容觸碰的法律紅線。日常生產生活中,哪些行為可能觸碰防火法律紅線?火災相關責任如何界定?請看本期延法有說法。
一、個人發現火災未報警是否需擔責?
消防安全不是某個人或某個單位的事,而是人人有責。需要注意的是,個人由于身份不同,所承擔的防火職責不同。作為普通公民,個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,但可能面臨民事責任。因為普通公民雖有報警義務,但未報警本身不直接構成犯罪。若其不作為與損失擴大存在一定因果關系,受害人可要求其承擔少量補充賠償責任;若是職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員,如保安,未履行報警和疏散義務,就違反《消防法》第68條規定,可能被處以行政處罰。若因不作為導致嚴重后果(如致人重傷、死亡),還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,面臨刑事處罰。
法條鏈接
《消防法》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、保護消防設施、預防火災、報告火警的義務。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。
《消防法》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,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、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,情節嚴重,尚不構成犯罪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二、占用樓道、堵塞消防通道的行為是否違法?
是。不僅違法,更像是給生命“堵路”!小區業主和物業公司需承擔不同責任。若小區業主占用、堵塞消防通道,導致起火時消防車無法及時通過消防通道,造成火勢擴大及居民重傷,該業主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,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。其占用消防通道的行為違反《消防法》,屬于違法行為;該行為與火勢擴大、人員重傷的結果存在因果關系,需對受害人的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,同時可能被處以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;若物業公司未履行消防通道管理義務,未設置標識且未制止違法行為,屬于監管失職,應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;同時,消防部門可依據《消防法》對物業公司處以罰款,相關負責人可能被追責。
法條鏈接
《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損壞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設施、器材,不得埋壓、圈占、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。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。
《消防法》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改正,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:......(五)占用、堵塞、封閉消防車通道,妨礙消防車通行的......
個人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有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行為,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強制執行,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。
《消防法》第十六條 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:......(四)保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暢通,保證防火防煙分區、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;......
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。
三、出租屋電器老化起火,責任誰來扛?
一般情況下,出租人承擔主要責任。出租人負有租賃物的維修義務,對出租屋電器這類配套設施,需定期檢修以保障安全,未履行該義務致電器老化起火,需擔責。出租屋電器老化起火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,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索賠,出租人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。特殊情況下,責任按過錯比例劃分。若承租人發現設備異常后未及時告知出租人且繼續使用,則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,需自行承擔部分損失;出租人仍需承擔主要責任,因其未履行設備維護的法定義務,是火災發生的根本原因之一。
法條鏈接
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一十二條: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
四、“飛線充電”引發火災,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?
“飛線充電”引發火災將被行政處罰,若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還將承擔刑事責任!一般來說,住戶違規為電動自行車“飛線充電”,構成過失引起火災的,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,也將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。若火災中存在重大人員傷亡,危害公共安全,該住戶將涉嫌失火罪。
法條鏈接
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、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。
第四十七條第(七)項:違反本規定,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、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,拒不改正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,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,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、決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;過失犯前款罪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較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五、消防設施不合格,大樓起火并造成人員傷亡誰擔責?
一般來說,開發商需承擔刑事責任、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。開發商的行為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,同時需對受害人或其近親屬承擔侵權責任;行政機關可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。但若消防驗收人員明知消防設施不合格仍出具合格報告,該驗收人員也需承擔刑事責任。驗收人員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,作為監管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,導致不合格消防設施投入使用,引發嚴重后果,需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若存在受賄等情節,還可能數罪并罰。
需要注意的是,此處還可能涉及用工責任問題。如建筑工人作業期間違規吸煙引發火災,責任認定需依法劃分:工人本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,若造成嚴重后果,依據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可能構成失火罪,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同時需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;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,開發商或施工單位作為用人單位,若未按《安全生產法》相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制度、開展安全培訓或制止違規行為,需對員工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,賠償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員工追償。開發商一般不直接替員工承擔刑事責任,但可能因項目主體責任需墊付或補充民事賠償。
法條鏈接
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,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,造成嚴重后果的,對直接責任人員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: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,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規定的,依照規定。
《消防法》第六十條第一項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,消防設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、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,責令改正,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。
法官提示
消防安全非一人之功,需個人、家庭、企業、部門協同發力、共同參與,凝聚防火合力。
1. 責任底線不可破: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、保護消防設施、預防火災、報告火警的義務。違規動火、堵塞消防通道等行為,輕則面臨警告、罰款,重則追究刑事責任,造成損失需承擔全額侵權賠償。
2. 隱患排查要主動:定期檢查家中/單位消防設施是否完好,清理樓道雜物、不占用消防車通道,施工動火前按規定辦審批、配防護措施,消防產品需選用合格合規產品。
3. 應急處置有章法:發現火情立即撥打119報警,不得阻攔報警或破壞火災現場;成年人應配合有組織的滅火工作,切勿盲目冒險施救。
4. 監督維權要牢記:發現消防違法行為可向消防救援機構舉報,物業公司未履行消防設施維護義務的,可要求其整改或追究相關責任。
防火,不僅是一項生活常識,更是一道不容觸碰的法律紅線。日常生產生活中,哪些行為可能觸碰防火法律紅線?火災相關責任如何界定?請看本期延法有說法。
一、個人發現火災未報警是否需擔責?
消防安全不是某個人或某個單位的事,而是人人有責。需要注意的是,個人由于身份不同,所承擔的防火職責不同。作為普通公民,個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,但可能面臨民事責任。因為普通公民雖有報警義務,但未報警本身不直接構成犯罪。若其不作為與損失擴大存在一定因果關系,受害人可要求其承擔少量補充賠償責任;若是職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員,如保安,未履行報警和疏散義務,就違反《消防法》第68條規定,可能被處以行政處罰。若因不作為導致嚴重后果(如致人重傷、死亡),還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,面臨刑事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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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消防法》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、保護消防設施、預防火災、報告火警的義務。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。
《消防法》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,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、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,情節嚴重,尚不構成犯罪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二、占用樓道、堵塞消防通道的行為是否違法?
是。不僅違法,更像是給生命“堵路”!小區業主和物業公司需承擔不同責任。若小區業主占用、堵塞消防通道,導致起火時消防車無法及時通過消防通道,造成火勢擴大及居民重傷,該業主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,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。其占用消防通道的行為違反《消防法》,屬于違法行為;該行為與火勢擴大、人員重傷的結果存在因果關系,需對受害人的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,同時可能被處以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;若物業公司未履行消防通道管理義務,未設置標識且未制止違法行為,屬于監管失職,應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;同時,消防部門可依據《消防法》對物業公司處以罰款,相關負責人可能被追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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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損壞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設施、器材,不得埋壓、圈占、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。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。
《消防法》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改正,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:......(五)占用、堵塞、封閉消防車通道,妨礙消防車通行的......
個人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有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行為,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強制執行,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。
《消防法》第十六條 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:......(四)保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暢通,保證防火防煙分區、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;......
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。
三、出租屋電器老化起火,責任誰來扛?
一般情況下,出租人承擔主要責任。出租人負有租賃物的維修義務,對出租屋電器這類配套設施,需定期檢修以保障安全,未履行該義務致電器老化起火,需擔責。出租屋電器老化起火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,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索賠,出租人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。特殊情況下,責任按過錯比例劃分。若承租人發現設備異常后未及時告知出租人且繼續使用,則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,需自行承擔部分損失;出租人仍需承擔主要責任,因其未履行設備維護的法定義務,是火災發生的根本原因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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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一十二條: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
四、“飛線充電”引發火災,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?
“飛線充電”引發火災將被行政處罰,若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還將承擔刑事責任!一般來說,住戶違規為電動自行車“飛線充電”,構成過失引起火災的,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,也將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。若火災中存在重大人員傷亡,危害公共安全,該住戶將涉嫌失火罪。
法條鏈接
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、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。
第四十七條第(七)項:違反本規定,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、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,拒不改正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,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,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、決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;過失犯前款罪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較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五、消防設施不合格,大樓起火并造成人員傷亡誰擔責?
一般來說,開發商需承擔刑事責任、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。開發商的行為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,同時需對受害人或其近親屬承擔侵權責任;行政機關可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。但若消防驗收人員明知消防設施不合格仍出具合格報告,該驗收人員也需承擔刑事責任。驗收人員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,作為監管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,導致不合格消防設施投入使用,引發嚴重后果,需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若存在受賄等情節,還可能數罪并罰。
需要注意的是,此處還可能涉及用工責任問題。如建筑工人作業期間違規吸煙引發火災,責任認定需依法劃分:工人本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,若造成嚴重后果,依據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可能構成失火罪,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同時需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;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,開發商或施工單位作為用人單位,若未按《安全生產法》相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制度、開展安全培訓或制止違規行為,需對員工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,賠償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員工追償。開發商一般不直接替員工承擔刑事責任,但可能因項目主體責任需墊付或補充民事賠償。
法條鏈接
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,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,造成嚴重后果的,對直接責任人員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: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,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規定的,依照規定。
《消防法》第六十條第一項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,消防設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、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,責令改正,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。
法官提示
消防安全非一人之功,需個人、家庭、企業、部門協同發力、共同參與,凝聚防火合力。
1. 責任底線不可破: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、保護消防設施、預防火災、報告火警的義務。違規動火、堵塞消防通道等行為,輕則面臨警告、罰款,重則追究刑事責任,造成損失需承擔全額侵權賠償。
2. 隱患排查要主動:定期檢查家中/單位消防設施是否完好,清理樓道雜物、不占用消防車通道,施工動火前按規定辦審批、配防護措施,消防產品需選用合格合規產品。
3. 應急處置有章法:發現火情立即撥打119報警,不得阻攔報警或破壞火災現場;成年人應配合有組織的滅火工作,切勿盲目冒險施救。
4. 監督維權要牢記:發現消防違法行為可向消防救援機構舉報,物業公司未履行消防設施維護義務的,可要求其整改或追究相關責任。